2009年9月28日 星期一

法國觀光簽證(旅行社版)

申根國-


德.荷.西班牙.葡萄牙.義大利.法.奧地利.比利時.盧森堡.希臘.瑞典.丹麥.挪威.芬蘭.冰島.


捷克.匈牙利.波蘭.斯洛伐克.拉脫維亞.愛沙尼亞.立陶宛.馬爾他.斯洛維尼亞.瑞士


**以停留最久或第一個入境國為申請國**


 


<法國觀光簽證>


http://www.fi-taipei.org/


1) 護照/簽證表格-需親自簽名(不可塗改或重覆);效期至少9個月以上;舊護照需附上


   舊護照+舊申根簽證無法提供者或新辦護照未滿6個月者需附歷年入出境紀錄(移民署申請)


2) 身份證正反面影本


3) 近三個月內2"光面白底彩色近照-3張(不可為快照或合成照片,不可有釘痕或刮傷.污損)


4) 名片正本+住家電話+行動電話


5) 機票之訂位紀錄


6) 英文存款證明(兩週內申請之NT10萬元以上)


7) 確認之訂房紀錄(回函需有申請簽證者英文姓名)


8) 未滿18歲: 戶口名簿影本+在學證明+公證之父母同意出國書(制式)+父母身份證正反面影本+同行者需附護照&簽證影本


9) 工本費:NT3,100.+300.(旅行社代辦); 6歲以下免簽證費用+NT300.(旅行社代辦); ;簽證被拒或撤件皆不得退費.


   **商務需加附:英文公司保信及邀請函(當地聯絡人資料:姓名.地址.電話)


   **工作天:3天


   **效期:多次/停留30天/2個月


   **2008/12/17起, 凡持台灣護照之簽證申請人如半年內旅居國外超過90天者(含90天), 不受理申請.


   **探親訪友者請提供法國親友向當地市政府申請之住宿邀請證明Attestation d'accueil正本


     及影本或在法房產證明.


 


 


 


**法國在台協會


  台北市敦化北路205號10F1003室  TEL:02-3518 5177  FAX:02-3518 5190


  送件時間:09:00~12:00(MON~FARI) 


  領件時間:09:00~12:00(MON~FARI)
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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